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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的计算是认定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核心指标之一,需严格遵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以下是具体计算方式及相关要点: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各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七项,本年度企业总收入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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